2012年8月16日,北京,雷军在发布会上推销小米手机2。
由于消费者在网购时对产品无法提前感知,只能根据产品描述来确定性能,因此在收到实物后可能会认为商品与预期不符,从而产生矛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网购案件,消费者张女士认为小米手机与广告主观感受宣传不符,遂起诉小米公司,请求判令其欺诈消费者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时张女士被驳回诉讼请求。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此案作出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2013年1月12日,家住北京的张女士根据小米官网上对米2(标准版16G白色)手机的广告描述购买了该手机,该手机广告宣传中有“亚洲人的最佳手持体验”、“前所未有的清晰、锐利、鲜活、平滑”、“从未有过的自拍体验”、“超乎想象的运行速度”等用语,同时附有手机的型号、CPU、内存、像素等配置参数。
同年3月2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定小米公司网站上利用网页对小米公司的产品作夸大宣传,构成了相应的违法行为。但小米公司方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调查处理,第一时间内对其网站的网页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未受到行政处罚决定。
张女士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认为该广告严重夸大宣传,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遂将小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机款并三倍赔偿。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米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张女士的欺诈,判决驳回其诉求。张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并不等于欺诈行为,小米公司官网除了不当的广告用语,还有对手机相应配置真实而全面的描述。小米公司对米2的广告宣传用语带有明显的主观感受色彩,主观感受因人而异,不存在统一的标准,既然并非客观事实,“虚构”、“隐瞒”便无从谈起,此外小米公司亦已对其产品的技术信息进行了全面披露,因此其广告宣传用语的瑕疵尚不构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也就不构成欺诈。
一中院认为,张女士作为受过良好的教育的成年人,有能力对手机是否符合广告描述有清醒的判断,难以认定张女士此购买行为完全是受欺诈而为。而且张女士购买该手机两年来手机都没出现质量问题。
法院最终认为小米公司的广告宣传行为并不构成欺诈,维持原判,并判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元,由张女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