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广告圈和自媒体圈兵荒马乱的二天。
最有争议的是这条条款: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杀伤力极强。根据新规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予以处罚。
那么,这个广告法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是怎么规定的呢?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 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10万啊!是不是觉得天都要塌下来了?有多少公众号,接一条广告的报价都还没10万呢~
于是,我早上就看到,很多公众号发的软文变成了这样:
但是,你们都没慌啊!现在,我要为这条争议条款重新定义一下。划重点了,注意看黑板!(敲黑板)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显著标明 “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其实事情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糟。这条规定中有两个关键点,需要格外:
第一,显著标明。什么叫“显著”?中文博大精深,怎么样标注才算显著呢?像朋友圈广告一样?还是像百度搜索一样?
第二,原文根本就没说一定要在标题里标明“广告”。所以,你们懂的……
既然如此,那么未必以后的软文一定要在标题中写出“广告”两字。我们可以如何“曲线救国”呢?我想到的主要有这几种办法。
第一招:在头图中标明“广告”
这是个好办法哦,已经有人这么干了。
什么?你说这个位置不够“显著”?那这样够显著了吧?
第二招:作者栏标明“广告”
作者栏在微信中也属于“显著位置”,在这个地方标明“广告”,既不影响阅读,也能符合新规的要求。
第三招:正文与广告之间标明“广告”
这也是最简单的一种操作方法,一般的软文直接在讲完一个故事之后无缝接上广告内容,其实新规要做的就是区别开这种模式。像顾爷,其实早就这么干了~
第四招:正文开头标明“广告”
这一招是比较无奈的一招,虽然也会造成比较明显的影响,但肯定比在标题中直接标明要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