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在社交媒体网络上看到广告,是如日常生活一般平常的事情,那些靠发广告赚钱的网红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情,比如薛之谦的广告段子等,就被誉为“第一广告网红”。从国内的微信微博到国外的Instagram、推特、脸书等,这种新型广告在很大程度上都违反了各国传统的广告法监管范围。
近日,美国消费者权益组织Public Citizen写信给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称,社交媒体上的不少博主发布的软文广告并没有按照规定打上“#广告”“#赞助”等标签,大小网红都囊括了。事实上,知名度较低的网红们发广告不打标签,被认为是一种“天高皇帝远”的现象,而事实上这种事情是一视同仁的。作为近几年营销界的主流趋势,原生广告逐渐成为全球社交平台的重要商业手段。许多品牌也开始通过广告中介,把产品分发给大小网红,让他们完成付费的社交网络推广。
针对这种新的营销趋势,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2015年特别发布了一项关于原声广告的政策声明,要求对这种商业营销行为规范化,明确到底什么样的信息才是广告。简单来说,如果你是在打广告,就必须说明——标注“广告”“赞助”等字样。
今年9月,我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同样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在显著位置表明“广告”字样,不注明即是违法。在这项规定落地前,也引来不少圈中软文大家的一片哀嚎。试想一下,把广告诱人的鸡汤软文包装赤裸裸地撕掉,注明是“广告”的文章,还有多少人愿意点开呢?不过事实上,也有一些有趣的段子被发挥的淋漓尽致,仍是有不少受众愿意为之买单。
事实上,当新规实施的首日或开始的一段时间总是如火如荼,新官上任三把火一般。现在打开微信微博,仍是有许多不加任何标注的广告软文充斥其中,令人苦恼。不仅在国内,国外的情况也是一样的,在涉及巨大的商业利益的社交广告上,仍是有一大批的人愿意铤而走险,治理起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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